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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

宁经技字[2006]118号
宁财企[2006]299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优秀专利新产品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团,区县发改局、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有关企业:

  现将《南京市优秀专利新产品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京市优秀专利新产品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5]1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优秀专利新产品按产品级别、技术水平、技术难度、新颖程度、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评选计分,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优秀专利新产品财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建立“南京市优秀专利新产品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表彰的南京市优秀专利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参与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一等奖申报条件

  (一)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二)产品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三)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利税率高;

  (四)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五)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发明专利。

  第六条 二等奖申报条件

  (一)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产品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利税率较高;

  (四)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五)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七条 三等奖申报条件

  (一)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二)产品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利税率较高;

  (四)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五)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企业将填好的《南京市优秀专利新产品申请书》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报经各归口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一式五份报市经委科技处,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

  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需经本级财政部门一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四章 奖励审批

  第九条 市经委汇总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的新产品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及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予以奖励的南京市优秀专利新产品名单,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进行表彰,并下达奖励资金计划。

第五章 奖励方式及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优秀专利新产品按三个获奖等级予以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金额3万元,二等奖奖励金额2万元,三等奖奖励金额1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市经委后,由市经委按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给获奖企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委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审编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内取消企业申报该专项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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