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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

宁经技字[2006]117号
宁财企[2006]29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团,区县发改局、财政局,开发区,有关企业:

现将《南京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京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进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进程,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5]1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建立“南京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南京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企业条件

(一) 在我市按《公司法》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三)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具备完善的技术创新条件,有较强的创新开发能力;

(四)有较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能够指导生产。

第五条 项目条件

(一)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石化等支柱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型光电等新兴产业的新产品;

(二)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三)新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强的提升拉动作用;

(四)新产品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业化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企业将填好的《南京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补助申请书》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报经各归口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一式五份报市经委科技处,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

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需经本级财政部门一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四章 补助审批

第七条 市经委汇总企业申报的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及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 补助方式及财务处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市属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项目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项目由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条 区、县及开发区视财力情况对项目予以适当配套。

第十一条 各相关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委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审编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已获得此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市级其它各类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内取消企业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项目的资格。

第七条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经技字[2004]123、宁财企[2004]33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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